最新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 19517— 2023代替 GB19517— 2009,将于2024-06-01实施。
接下来小编会分几期发布,分享给大家一起学习,下面看看最新规范都有什么变化~(本期分享1-5.2内容)
本文件按照 GB/T1. 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本文件代替GB19517— 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与 GB19517— 2009相比 ,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范围”一章更改交流额定电压为 1000V(1140V)以下(见第1章 , 2009年版的第1章); —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 增加了第 4章“ 总则”(见第4章);
— 将“安全技术要求”一章调整到第5章“ 电气安全危险防护的要求”, 并进行了技术内容的调整
(见第5章 , 2009年版的第2章);
— 增加了“安全项目要求”(见第6章);
— 将“检验”一章调整到第7章“检验检测方法和合格判定”, 并进行了技术内容调整(见第7章 , 2009年版的第3章);
— 删除了“实施与监督”一章(见2009年版的第4章);
— 删除了规范性附录 A和附录 B(见2009年版的附录A、附录 B)。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04年首次发布为 GB19517— 2004, 2009年第一次修订;
—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
本文件的目的是使人、环境和产品之间的安全水平得到最佳平衡,使电气设备在产品设计 、制造 、销售和使用时最大程度减少对生命 、健康和财产损害的风险,并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
本文件给出了各类电气设备产品基本安全要求的信息 。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交流额定电压 1000V(1140V)以下 、直流额定电压 1500V以下的户内和户外使 用的手持式 、可移式和固定式的各类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的基本安全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包括由化学能 、光能和风能等转化的电能应用范围内的产品或部件 。
对于由产品内部生成的不可触及的交流电压高于1000V及直流电压高于1500V的产品也属于本文件适用的范围 。
本文件不适用于:
— 材料和辅助材料,本文件规定的产品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除外;
— 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
— 用于医疗目的电气设备;
— 电栅栏激发器;
— 船舶 、飞行器和铁路等特殊产品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
GB/T3805 特低电压(ELV)限值
GB/T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4776 电气安全术语
GB/T13306 标牌
GB/T14048. 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 1部分:总则
GB/T16935. 1— 2008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 1部分:原理 、要求和试验
GB/T25296 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试验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477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4 总则
4. 1 安全水平
符合本文件规定的产品,可认为其达到了基本的安全水平 。
为保证产品的安全,可以要求配合必要的安全措施,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安装;
— 使用;
— 维护;
— 维修;
— 更新 。
产品的应用软件 、信息(智能化),及(或)功能安全等因素都会影响产品安全,制造商应给出相应的 要求或约束 。
本文件仅适用于试验样品(型式试验)的安全合格判定 。
4. 2 第 5章和第 6章的关系
第 5章和第 6章的关系如下 。
a) 第5章规定的是电气安全危险防护的要求,即产品的设计应符合这些要求 。满足相关要求的 措施不是唯一 的,并且所采取的措施与产品的功能无关 。
b) 第6章规定的是产品安全项目要求 。产品只有通过所有安全检验检测,才能认为其是合格的 (见第7章)。
5. 1 一 般要求
一般要求包括:
a) 产品应构造成在预期使用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下能安全操作 、运行,并不会对人身 、财产和周围环境产生危险;
b) 具有多功能,或明显独立操作 、使用的产品应分别符合每个功能或适用每个特殊操作模式要求,并考虑其功能组合所导致的危险;
c) 产品潜在危险采用的防护技术措施应符合直接 — 间接 — 提示性安全技术措施的顺序 。
5. 2 电击危险防护
电击危险防护的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
a) 电击防护设计类别应符合以下规定:
1) 0类设备,依靠基本绝缘进行防电击保护,即在易接近的导电部分(如果有的话)和产品固定布线中的保护导体之间没有连接措施,在基本绝缘损坏的情况下便依赖于周围环境进行保护的产品;
2) I类设备,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进行防电击保护,而且还包括 一 个附加的措施,即把易导电部分连接到产品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导线上,使易触及导电部分在基本绝缘失效时, 也不会成为带电部分的产品;
3) Ⅱ类设备,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进行防电击保护,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但对保护接地或依赖设备条件未作规定的产品;
4) Ⅲ类设备,依靠安全特低电压供电进行防电击保护,而且在其中产生的电压不会高于安全 特低电压的产品 。
b) 应采用绝缘保护技术 、直接接触技术 、间接接触技术等对产品按设计用途使用时由于电能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提供足够的保护 。
c) 产品应满足绝缘电阻 、介质强度 、耐热能力 、防潮湿 、防污秽 、阻燃性 、抗漏电起痕性等电气绝缘性能的要求,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应单独考核,并保证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或出现电弧时故障 触电压不产生危害 。
d) 产品的结构 、外壳或护罩等,或其在封闭的电气作业场中时,均不会产生意外接触带电部分的危险 。外壳 、护罩等部件只允许用工具拆卸或打开 。
e) 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产品,并且直接接触时只有一个频率 、作用时间和能量大小限制在 一个无危险程度的电流流过,则可不采用上述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 。
f) 产品应设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双重绝缘结构和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中不容许有保护接地装置 。
g) 产品所有由于工作电压 、故障电流 、泄漏电流或类似作用而会发生危害的部位,均应留有足够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
h) 产品应能承受自身或旁邻设备正常运行时产生的高温 、电弧 、辐射 、气体 、噪声 、振动等电能和非电能的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 。
i) 产品应能承受由于过载 、冲击 、压力 、潮湿 、异物等外界因素的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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